離婚後扶養費如何計算?離婚律師解析三大關鍵因素

依據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故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監護權)包括扶養義務由一方為主要照顧者或單獨任之時,他方仍應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然而究竟可以請求多少扶養費?離婚律師將為您詳細說明法院在決定扶養費時所考量的重要因素。
目錄
一、官方統計數據作為基準
法院首先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計算基礎。這項數據提供了客觀的生活費用標準。

二、評估雙方經濟能力
法官會仔細審視離婚當事人雙方的薪資水平和整體財務狀況,以確保扶養費的公平性。
三、子女實際需求考量
法院會依個案考量子女的日常生活開銷,包括教育費用(才藝班、安親班等)、醫療費用等進行考量。
四、結語
透過綜合考量上述三大要素,法院最終會決定一個合理的扶養費金額。然而,若雙方能在庭外達成共識,往往可以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如有任何法律疑問,歡迎點擊LINE免費諮詢,或由我們的專業律師提供建議或談判服務。
五、常見問答(FAQs)
- 什麼是扶養費?
扶養費是指支付給子女的生活費用,以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 扶養費如何計算?
扶養費的計算需考慮雙方收入差距、子女需求及區域每人月消費支出等因素。
- 扶養費可以更改嗎?
可以,在收入變化或子女需求增加等情事變更情況下,如協商變更不成,可向法院請求變更。
- 扶養費支付多久?
扶養費的支付期限通常到子女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註1)。
註解
- 註1: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七九五號判決意旨:「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乃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與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者不同,後者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