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逝世後遺產怎麼分?大S案例解析,搞懂台灣繼承與子女保障

繼承

當名人離世,除了令人惋惜,若生前有婚姻紀錄、子女,甚至再婚,遺產繼承問題常引發社會關注。以大S(徐熙媛)為例,她曾離婚、育有子女並與韓籍藝人具俊曄再婚,如果她過世,遺產會如何分配?本文將從台灣法律角度,為您解析複雜的繼承制度,帶您一探究竟。

一、 誰能繼承遺產?配偶與子女的繼承順位與比例

根據我國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還有固定的繼承順位

  •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第二順位: 父母。
  •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 第四順位: 祖父母。

配偶的繼承地位: 配偶在繼承時,會與上述順位的繼承人一同繼承。舉例來說,如果大S過世,她的配偶具俊曄會與大S婚前的子女一同繼承遺產,而且他們之間將會平均分配相同比例的遺產。

未成年子女的遺產管理: 由於具俊曄並未收養大S婚前的子女,若子女尚未成年,他們的遺產份額將由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例如:孩子的親生父親汪小菲)代為管理。但請注意,這筆財產不能隨意動用,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妥善保管。

二、子女遺產的特別保障:父母無法隨意處分

如果大S在再婚前就已經擁有許多財產,例如房產或演藝收入,這些在法律上屬於她的「婚前財產」。除非她與現任配偶有訂立特別的夫妻財產契約,否則這些婚前財產仍屬於她個人所有,並會納入遺產的分配範圍。

未成年子女繼承的財產有保障: 當未成年子女因為繼承而取得財產時,這些財產被法律視為子女的「特有財產」。雖然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法律也明確限制,父母必須確保所有使用收益都是為了子女的利益,絕不可以任意處分這些財產,這是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三、訴訟中的當事人離世怎麼辦?大S與汪小菲的訴訟會停止嗎?

萬一當事人突然過世,例如大S和前夫汪小菲之間的訴訟仍在進行中(汪小菲提起的「債務人異議之訴」),該怎麼辦呢?

一般來說,法律上一個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民事訴訟並不會因為當事人的死亡而立刻結束。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會先停止,直到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應繼續訴訟的人出面承受訴訟為止。

因此,大S與汪小菲的訴訟程序將會在她的繼承人(具俊曄、大S的子女)承受訴訟前暫停。依照台灣的實務見解,承受訴訟應由「所有繼承人」**一同進行。

這就可能產生一個問題:如果大S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是汪小菲,那麼汪小菲和承受訴訟的子女之間,利益顯然是衝突的,這該如何解決呢?

此時,法律提供了保障機制。如果父母的行為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相反,無法代理子女時,法院可以根據聲請或職權,為子女選定一位「特別代理人」。這位特別代理人將代表子女承受訴訟,確保子女的權益不會因為父母與其利益衝突而受到損害。

四、結語:遺產分配的公平觀點,情感與法律的平衡藝術

從法律角度來看,遺產的分配主要以血緣與婚姻關係為基礎。然而,從更廣泛的「公平」社會觀點來看,我們也應該考量到實際的撫育狀況、經濟依賴程度以及情感連結。確保未成年子女的遺產使用透明且正當,也是實現公平分配的重要一環。

遺產繼承制度不僅是關於財產分配的法律框架,更是在情感與法律交織的現代家庭中,如何達成「合法且合理」安排的藝術。一份妥善的安排,是確保遺產繼承過程順利、避免親屬之間產生糾紛的關鍵。大S的案例也再次凸顯了親屬關係和繼承問題的複雜性,因此,當您遇到類似問題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絕對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解決方案。

相關法條註解:

  •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民法》第1087條: 稱特有財產者,謂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民法》第1088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 《民法》第1086條第二項: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728號判決要旨: 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又是否由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攸關訴訟要件之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均應隨時依職權調查。

黃柏榮律師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臺東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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