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寫遺囑:親情的交代,還是爭產的導火線?讓法律保護遺願不打折

當摯愛的親人離世,留下的手寫遺囑本該是對家人的最後交代與心意,但若形式不合法、內容模糊,很可能不是解決財產分配的工具,反而成為家人決裂的導火線。許多看似「寫好遺囑」的家庭,最後卻在法庭上爭執不休,其實善用專業協助,遺囑可以既合法又清楚,真正實現亡者遺願,避免活人反目。
一、真實案例啟示:一封手寫遺囑,卻讓手足對簿公堂?!
某天媽媽過世後,姐姐在衣櫃深處發現一封泛黃的信紙,上頭寫著:「將房子給大女兒照顧用,兒子不用分這間房。」原以為這封遺囑能讓財產分配更簡單,幫助家人省下繁複程序,沒想到弟弟卻憤而提告:「這封遺囑根本不合法!」兩人關係自此破裂,從兄妹變成對立當事人。
這樣的故事在法律實務中並不少見,一封遺囑,往往不是留下交代,而是留下爭議。
二、遺囑無效的常見陷阱|自書遺囑最容易踩的地雷
自書遺囑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遺囑形式之一,但條件嚴格,稍有疏忽就可能被無效,常見的錯誤包含:
- 沒有寫完整日期
民法第1190條(註1)規定,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全文、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只有寫「2025年春天」、「母親節那天」都不符合法定要件。
- 不是本人親筆撰寫
無論是因為年邁請看護代筆、或只寫標題其餘用打字,都不符合法律的「自書」遺囑,只有「自己手寫」的才有效。
3. 內容模糊不清,容易引發爭議
以上面的例子來說:「房子給大女兒照顧用」,到底是借住?使用?還是轉移所有權?很顯然,這不是法律上移轉所有權的描述,很難認定具體法律效果。
三、就算有效,也不能「全部給一人」?談談特留分制度
即使遺囑形式正確,內容也不能完全無限制,生前作成的遺囑仍然需要符合「法律規定」,而根據我國民法1223條(註2),每位繼承人都享有最低比例的「特留分」保障。
舉例來說,如果媽媽想「全給大女兒」,也不能完全剝奪弟弟的法定繼承權,弟弟仍可依法請求「扣減遺贈」,爭取回應得份額,也就是說,遺囑的效力並沒有強到可以剝奪其他繼承人的最低權益。
四、其他繼承人提告,會發生什麼?
遺囑的常見問題眾多,像剛剛案例的「手書」就會引發眾多問題,而以下這些情況常見法院認定「遺囑無效」:
- 內容模糊不清:遺囑內容過於簡略,法院無從認定遺囑人真正意思。
- 意思表示不一致:發現「遺囑」前,遺囑人曾說要「大家平分」?或者有其他交代?這都可能使遺囑的效果被打上問號。
- 筆跡不符:親筆筆跡與遺囑人生前不符,就容易引發遺囑「是否被偽造」的爭議。
- 遺囑人生前狀況:如果遺囑人立遺囑時身體狀況不好、意思能力有欠缺,也有機率被認定遺囑無效。
五、律師提醒|如何讓手寫遺囑真正生效又不惹爭議?
如果真的想用自書遺囑來表達遺願,務必要注意以下幾點:
- 親筆書寫全文、年、月、日、簽名都需本人手寫,不能打字、不能代筆。
- 清楚寫明財產分配比例或歸屬
- 避免使用模糊語句(如:照顧用、借住、將來給誰)
- 商請專業律師協助撰寫,或在律師協助下,更進一步採行公證遺囑方式,由公證人製作並見證,效力穩固、抗爭性低,更能保障當事人遺願的實現。
六、結語:遺囑是最後的交代,更需要用對方法
遺囑不該成為親情破碎的起點,而應是最後溫柔的安排,自己寫遺囑固然簡單,但法律門檻不可忽視,稍有不慎,就可能讓好意變成爭端。
自書遺囑可以是愛的延續,也可以是一場風暴的開始,關鍵,不在寫不寫,而在寫得對不對。與其讓繼承人陷入爭訟,不如生前就妥善規劃、清楚交代,再搭配專業律師協助,讓你的心意與財產一樣,被完整地保留下來。
- 註1:民法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 註2:民法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