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護令:不是小題大作,是勇敢的第一步

聲請保護令

當你在一段關係裡,感受到威脅、恐懼或持續的騷擾,不論對方是配偶、前任、同居人,甚至是追求者,「保護令」就是法律為你設下的防線,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關係與暴力行為,就可以聲請保護令,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安全與喘息空間。

一、保護令是什麼?家庭成員定義與家庭暴力範圍

聲請保護令,首先要了解「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員」的明確定義。

  • 家庭暴力定義: 指的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這涵蓋了肢體暴力、言語恐嚇、精神壓迫,以及限制經濟自由等多元形式。
  • 家庭成員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障的對象非常廣泛,不僅包括現任或前任配偶,也涵蓋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以及直系血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等。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沒有血緣或姻親關係,只要有同居事實,也能被認定為家庭成員。

如果您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或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自行聲請,被害人本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重要提醒: 如果加害者是追求者、網友或曖昧對象,且不符合上述家庭成員定義,則無法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此時,建議您尋求其他法律途徑或諮詢專業律師的協助。

二、保護令聲請流程:簡單三步驟,保護自己不等待

  • 撰寫聲請書面: 受害人或符合資格的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情況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為了確保您的權益,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聲請書,確保內容符合法律規範,有利於法院判斷。
  • 向正確的法院提出聲請: 保護令案件由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您可以選擇被害人居住地、相對人(加害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 法院開庭審理: 當法院受理您的案件後,將會開庭審理。此時,您需要盡可能地向法院提供家庭暴力的具體事實與證據。若有律師陪同,能更有效地在庭審中闡述案情,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三、保護令能有效保護您嗎?違反保護令的嚴重後果

一旦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這份命令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加害人一意孤行,仍舊違反保護令的內容,將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違反保護令罪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有明文規定,違反保護令者,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常見的違反情形包括:繼續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跟蹤、未遷出住居所、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

當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時,請務必立即報警,或尋求律師協助,必要時可委任律師提出告訴。

四、結語:聲請保護令,是為自己站出來的清醒與勇敢

身處一段讓您失去安全感的關係中,願意跨出聲請保護令這一步,並非「小題大作」或「任性」,而是一種清醒而負責任的表現。您無須等到身心受創才後悔,也無須再忍受可能不斷升級的風險。

保護令能為您爭取寶貴的安全與喘息空間。許多人擔心聲請保護令會「撕破臉」,但事實上,保護令的目的是保護您不再受傷,而不是攻擊對方。當您已經感到不安,這就足以成為您站出來,尋求法律保護的充分理由。

安全,不該是奢求,您有權利過得更好。這次,請為自己勇敢站出來!


註解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一、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二、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

    一、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二、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跟蹤、接觸、經由通訊或其他設備聯絡行為。
    三、命令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
    四、命令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令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一、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六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黃柏榮律師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臺東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

LINE 免費諮詢

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加入律巨人的LINE帳號,立即免費諮詢!

LINE ID:@legalgiant
馬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