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訴訟——起訴、蒐證及賠償全攻略
如果發現配偶與第三者有曖昧舉動、言語或訊息,甚至發生性行為,對於第三者介入你的婚姻,你要如何蒐證和提起民事訴訟呢?能請求賠償多少錢?離婚律師給你詳盡的回答,幫你保護自己的權益!目錄一、什麼是配偶權?
婚姻是二人以終生共同經營生活為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保障(註1)。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註2),婚姻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這就意味著,配偶之間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的義務,任何一方的不誠實行為都可能構成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簡單來說,配偶權是指因婚姻而成立的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包括共同生活居住、日常事務代理權、互相扶養、情感交流、親密行為等等(註3)。結了婚,這些就是法律賦予你身為配偶的專屬權利,不容第三者侵犯!二、什麼行為侵害配偶權?
最典型的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但不僅僅限於此。其他如配偶與第三者親密擁抱、牽手、親吻、一起洗澡、撫摸私密部位、曖昧調情或示愛訊息、私下互稱老公老婆等行為,也屬於侵害配偶權。根據法院的判決(註4),配偶與第三者之間任何逾越普通朋友之一般社交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這些行為已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程度,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三、如何起訴侵害配偶權?
(一)提起民事訴訟的基本流程四、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問題
(一)賠償的標準
配偶權屬人格權之一種,你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註6、註7),法院會斟酌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所造成之影響、你的痛苦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情形來決定賠償金額。(二)請求賠償的具體金額具體的賠償金額並沒有固定的標準,取決於個案的侵害行為、輕重程度、侵害次數、你的主觀精神壓力等因素。請求賠償金額從幾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但還是要憑證據說話,不宜漫天開價。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如果男女之間有牽手、挽手或攙扶腰間等行為,這已經算是情侶或夫妻才會做的事,不是普通朋友的社交互動。在這個案例中,法官考量了雙方的身分、經濟狀況及加害程度,最後判決丈夫和第三者需要連帶賠償妻子新臺幣20萬元(註8)。
丈夫與第三者互相傳送簡訊的時間長達四個月,而且兩人還有共同進出租屋處、牽手、擁抱等親密舉動。法官在審理時考慮了夫妻之間的婚姻現況、雙方的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等因素,最終判決丈夫需賠償妻子新臺幣40萬元(註9)。
妻子與第三者發生了三次性行為,並有一次撫摸下體的行為。法官考量了原告和被告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還有原告的婚姻狀況及被告對原告配偶權的侵害情形,以及事後態度,最終判第三者需賠償丈夫新臺幣38萬元(註10)。
丈夫到庭作證,承認自己與第三者發生過數次性行為,還有傳送情愛訊息等行為。法官綜合考慮實際加害情形及程度、妻子受到的精神痛苦、丈夫與第三者的密切交往程度,以及妻子與第三者熟識等因素,最終判決丈夫需賠償妻子新臺幣50萬元(註11)。
由以上這幾個案例可知,不管是哪一種情況,法院在處理這類婚姻糾紛時,都會詳細考量雙方的身分、經濟能力及實際加害情形。
五、結語
面對第三者介入婚姻、破壞婚姻圓滿幸福,提起訴訟、蒐證並請求賠償是保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有效方法。雖然訴訟過程耗費精力和時間,但只要掌握正確的方法和策略,在法律的支持下,你就能夠為自己討回公道。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幫助到你,讓你在面對第三者介入婚姻時,能夠更加有底氣和信心。對本文內容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諮詢,歡迎透過LINE免費諮詢按鈕詢問。
六、常見問答(FAQs)
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如果你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考慮尋求專業且合法的徵信社協助,但必須確保其行為合法,以避免證據不被法院採用或惹上刑事官司。
如果對方拒絕支付賠償金,你可以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財產,迫使對方履行賠償義務。
註解
註1: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註2: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
註3:例如民法第1001條、第1002條、第1003條、第1003-1條、第1116-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