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發現配偶與第三者有曖昧舉動、言語或訊息,甚至發生性行為,對於第三者介入你的婚姻,你要如何蒐證和提起民事訴訟呢?能請求賠償多少錢?離婚律師給你詳盡的回答,幫你保護自己的權益!
目錄一、什麼是配偶權?
婚姻是二人以終生共同經營生活為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保障(
註1)。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
註2),婚姻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這就意味著,配偶之間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的義務,任何一方的不誠實行為都可能構成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
簡單來說,配偶權是指因婚姻而成立的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包括共同生活居住、日常事務代理權、互相扶養、情感交流、親密行為等等(
註3)。結了婚,這些就是法律賦予你身為配偶的專屬權利,不容第三者侵犯!
二、
什麼行為侵害配偶權?
最典型的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但不僅僅限於此。其他如配偶與第三者親密擁抱、牽手、親吻、一起洗澡、撫摸私密部位、曖昧調情或示愛訊息、私下互稱老公老婆等行為,也屬於侵害配偶權。
根據法院的判決(
註4),配偶與第三者之間任何逾越普通朋友之一般社交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這些行為已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程度,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三、如何起訴侵害配偶權?
(一)提起民事訴訟的基本流程
首先,你得收集證據、決定是只要告第三者?還是連配偶也要告?
再來,想要請求對方賠償多少錢?這會涉及裁判費(繳交給法院的規費)的計算,例如請求50萬元,一審裁判費為5,400元;請求500萬元,一審裁判費為50,500元,雖然勝訴後裁判費可由對方負擔,但對方僅就敗訴範圍負擔裁判費,因此起訴金額並非漫天開價,否則有可能會讓你浪費不必要的裁判費,可利用計算程式先試算裁判費,若不確定應請求多少,建議先諮詢律師意見。
然後寫「民事起訴狀」,交給法院並繳納裁判費,法院會受理你的案件,進行調查和審理,最後判決你的主張、請求是否有理由。(二)需要準備的資料
民事起訴狀:詳細描述第三者介入婚姻的行為,或是配偶與第三者間逾越普通朋友的行為,並敘明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證據:包括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往來訊息、對話錄音、照片、旅館開房紀錄、親朋好友的證詞等等。證據越充分,勝訴的機會越大。需要注意的是,證據必須真實,不能偽造。常見在蒐證過程中,有破解配偶手機密碼或跟蹤偷拍配偶行蹤的行為。這些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能否被採納,需要考慮其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但蒐證手段如果踩到妨害秘密的紅線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務必要留意。(註5)四、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問題
(一)賠償的標準
配偶權屬人格權之一種,你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註6、
註7),法院會斟酌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所造成之影響、你的痛苦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情形來決定賠償金額。
(二)請求賠償的具體金額具體的賠償金額並沒有固定的標準,取決於個案的侵害行為、輕重程度、侵害次數、你的主觀精神壓力等因素。請求賠償金額從幾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但還是要憑證據說話,不宜漫天開價。
案例1:牽手、摟腰——妻子提告丈夫與第三者
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如果男女之間有牽手、挽手或攙扶腰間等行為,這已經算是情侶或夫妻才會做的事,不是普通朋友的社交互動。在這個案例中,法官考量了雙方的身分、經濟狀況及加害程度,最後判決丈夫和第三者需要連帶賠償妻子新臺幣20萬元(註8)。
案例2:牽手、抱抱、曖昧簡訊、同進同出——妻子僅提告丈夫
丈夫與第三者互相傳送簡訊的時間長達四個月,而且兩人還有共同進出租屋處、牽手、擁抱等親密舉動。法官在審理時考慮了夫妻之間的婚姻現況、雙方的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等因素,最終判決丈夫需賠償妻子新臺幣40萬元(註9)。
案例3:性行為、撫摸重要部位——丈夫僅提告第三者
妻子與第三者發生了三次性行為,並有一次撫摸下體的行為。法官考量了原告和被告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還有原告的婚姻狀況及被告對原告配偶權的侵害情形,以及事後態度,最終判第三者需賠償丈夫新臺幣38萬元(註10)。
案例4:性行為、曖昧訊息——妻僅提告第三者
丈夫到庭作證,承認自己與第三者發生過數次性行為,還有傳送情愛訊息等行為。法官綜合考慮實際加害情形及程度、妻子受到的精神痛苦、丈夫與第三者的密切交往程度,以及妻子與第三者熟識等因素,最終判決丈夫需賠償妻子新臺幣50萬元(註11)。由以上這幾個案例可知,不管是哪一種情況,法院在處理這類婚姻糾紛時,都會詳細考量雙方的身分、經濟能力及實際加害情形。
五、結語
面對第三者介入婚姻、破壞婚姻圓滿幸福,提起訴訟、蒐證並請求賠償是保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有效方法。雖然訴訟過程耗費精力和時間,但只要掌握正確的方法和策略,在法律的支持下,你就能夠為自己討回公道。
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幫助到你,讓你在面對第三者介入婚姻時,能夠更加有底氣和信心。對本文內容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諮詢,歡迎透過LINE免費諮詢按鈕詢問。
六、常見問答(FAQs)
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有時效性嗎?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訴訟過程需要花多久時間?訴訟的時間長短取決於案件的複雜程度、證據多寡與齊全程度,以及配偶/第三者是否承認侵害行為。如果對方承認,訴訟可能在半年內結束;如果對方否認,從起訴到一審判決可能需要一年至一年半。如果上訴二、三審,時間會更長。
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該怎麼辦?如果你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考慮尋求專業且合法的徵信社協助,但必須確保其行為合法,以避免證據不被法院採用或惹上刑事官司。
如果判決勝訴,但對方拒絕支付賠償金,該怎麼辦?如果對方拒絕支付賠償金,你可以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財產,迫使對方履行賠償義務。
註解 註1: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註2: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
註3:例如民法第1001條、第1002條、第1003條、第1003-1條、第1116-1條。
註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苟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通常男女社交禮儀範疇,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共睡一床等,均應認係不正當之交往,該等行為當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當非法之所許,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夫妻之一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註5: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607 號民事判決:「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原審本其採證、認事之職權,認被上訴人縱未經上訴人同意,自行翻拍上訴人手機通訊紀錄,惟衡酌被上訴人之手段及目的等,未逾比例原則,因認系爭翻拍照片具證據能力。」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877 號民事判決:「如證據之取得方式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審理對象亦僅限於夫妻雙方,兼或及於與之為相姦行為之第三人,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查上訴人與陳OO為親吻行為時,係在某便利商店前之公開場合,以上開拍照方式取證顯不需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上訴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取得證據有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或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自難認有何違反比例原則而應否定證據能力之情形。」註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972 號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7 號民事判決。註7: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註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598 號民事判決。註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589 號民事判決。註10:橋頭簡易庭 112 年度橋簡字第 512 號民事判決。註1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5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