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離婚怎麼登記?手續、流程、要帶什麼資料一次看!

離婚,雖然不是每對夫妻的初衷,但當感情走到盡頭,和平分手或許是最好的選擇。然而,離婚不僅僅是情感上的決定,還涉及一系列法律程序。離婚律師透過本文,告訴讀者如何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也歡迎讀者透過LINE免費諮詢。
目錄
一、什麼是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是指依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解除婚姻關係的行政流程。
若為協議離婚,則須夫妻雙方自行合意離婚,並「共同」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會生效。若未完成登記,則法律上仍視為婚姻存續,可能影響財產、繼承等權利。
經判決或調解離婚一旦確定,即發生離婚效力,無須對方再同意,但仍需由「當事人之一方」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二、離婚的方式
離婚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基於自願原則,就離婚及相關事項(如子女監護、財產分配等)達成共識,並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註1),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發生法律效力。
- 調解或和解離婚:當夫妻對離婚或相關事項無法協議時,可透過法院的調解程序或訴訟過程中的和解達成離婚共識。調解成立或和解成立後,視為雙方合意離婚,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離婚:當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時,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事由之一(如通姦、家暴、惡意遺棄等)(註2),可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審理後,若判決離婚確定,即發生離婚效力。
三、離婚登記需要準備的資料
辦理離婚登記時,需備妥以下資料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準備經雙方、兩位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的離婚協議書,須有,並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
- 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如為裁判離婚:須提供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 共同文件:(以上三種離婚方式,均需準備以下資料)
-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包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以確認當事人身分。
- 相片:最近兩年內拍攝且符合規格之照片一張,或透過戶政機關線上系統上傳數位相片。
-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相關文件:若雙方育有未成年子女,須提供監護權歸屬協議書,或法院就監護權所作之裁定。
四、線上辦理離婚登記
科技進步,現在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的離婚案件可在案件確定後30日內透過線上申辦離婚登記。
申請人需持有自然人憑證,並前往內政部戶政司網站的「線上申辦離婚、終止結婚登記」頁面提出申請。完成後,戶政事務所將以電子郵件通知審查結果。
五、常見問答(FAQs)
- 離婚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離婚協議書需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但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公證。
- 離婚登記需要多少時間?
若資料齊全,離婚登記通常可當場完成。線上申辦者,戶政事務所審核完成後,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結果。
- 離婚後需要更換身分證嗎?
是的,離婚後需更換身分證,以更新婚姻狀態及姓名(如有變更)。
- 雙方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辦?
可透過法院裁判離婚,但需符合法定離婚事由。
6. 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雙方可協議分配,若無法達成協議,則視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如無約定即自動適用)、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依法分配。
註解
- 註1:依據《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註2:依據《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