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配偶欠扶養費怎麼辦?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追討教戰守則

離婚後,許多父母最擔心的問題之一就是對方不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這種情況使負責照顧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經濟負擔加重。如何處理前配偶不付扶養費的各種情況,本文提供實用的法律途徑來保障您與孩子的權益。
目錄
一、什麼是扶養費?
扶養費是未成年子女應得的經濟支持,用來支付日常生活費用、教育費用等,確保未成年子女能夠健康成長。
依我國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之義務,此扶養義務不因離婚受影響(註1),也與監護權歸屬無關,意即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由您一人單獨行使,對方還是要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二、扶養費金額及分擔
首先,您應先估算未成年子女的每月必要開銷費用是多少錢,如伙食費、學費、補習費、交通費、保險費、才藝費、醫療費等。如未來有訴訟之必要,相關單據或收據,可以當作您的證據說服法院。
此外,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就我國各縣市所為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之項目作為參考基準,依據未成年子女住居縣市,決定金額。

又扶養費是否父母各分擔一半?不一定,是父母經濟能力而定,假如爸爸收入比較高,爸爸應負擔的扶養費比例應多一些。
三、協議離婚的情形
(一)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及公證書
離婚協議書上記載對方每月應給付每名未成年子女多少金額的扶養費,並載明「如未給付,逕受強制執行」,經過公證人公證,並有作成公證書的話,就是「執行名義」的一種(註2),可以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省去向法院起訴至判決結果的時間及精力,快速地拿到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二)向法院起訴
如果離婚協議書有約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但未經公證,對方不履行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您必須以離婚協議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對方支付扶養費。
取到勝訴判決確定後,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財產或所得。
四、判決離婚的情形
如果您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話,記得要一併請求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財產或所得。
五、強制執行大致流程
- 帶著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及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到國稅局分局查詢對方財產與所得清單。
- 依照財產與所得清單上面記載的財產或所得所在位置,決定受理強制執行的管轄法院。
- 向該法院民事執行處提交「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法院會開始進行扣押、拍賣、移轉對方財產、所得的強制執行程序。
五、結語
面對離婚後對方不支付扶養費的問題,了解並善用法律工具和程序能幫助你更好地保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確保孩子在單親家庭中健康成長。如有其他扶養費的問題,歡迎加入我們的LINE免費諮詢。
六、常見問答(FAQs)
- 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的強制執行是否要先繳交執行費給法院呢?
暫時不用,等到真的有執行到對方的財產或所得時,再從對方的財產或所得中去扣執行費用還給法院(註3)。
- 如果對方有一期不付,是否可以請求支付後面幾期的扶養費?
可以,大多數法官會在判決主文中載明類似「如果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其後六期亦已到期。」(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3項),可以針對對方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性給付的債權,請求併同扣押以支付後面幾期扶養費(家事事件法第190條)。
- 單獨監護方可以免除他方對小孩的扶養費嗎?
可以,但是以後不得以自己為原告起訴請求對方給付小孩扶養費或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對方返還小孩扶養費。
但,父母間此種約定不拘束子女,子女仍可要求父或母給付成年前的扶養費(註4)。
- 從離婚到現在都是我在負擔孩子的費用,我可以要求對方還之前沒給的扶養費嗎?
可以,但分為二種情況:
1. 雙方從來都沒有約定扶養費的金額及給付的方式,可在15年內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起訴要求對方返還過去代墊的扶養費。
2. 雙方已經有約定定期給付扶養費的話,例如每月1日給付新臺幣10,000元,就是民法第126條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的5年短期時效,須在5年內起訴請求對方返還代墊扶養費。
註解
- 註1: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註2: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註3:家事事件法第189條:「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 註4: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378 號民事判決:「又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是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雖協議由一方任之,其未任親權之他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所負之扶養義務並不因而消滅,未成年子女仍得依其原來權利請求未任親權之父或母扶養。至應負扶養義務之父母所為分擔扶養費支出之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固不生效力,但於父母內部間則非無效,其依約應單獨分擔扶養費之一方就所支出之扶養費即不得再請求他方分擔,自亦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