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暫時處分是什麼?怎麼聲請?

家事

在面對家庭糾紛時,保護自己的權益和安全是很重要的。家事暫時處分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在正式判決前,提供臨時的保護和救濟措施。暫時處分是什麼?怎麼聲請?離婚律師透過本文,告訴讀者聲請家事暫時處分的要件以及如何聲請,讓讀者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並在面臨家庭糾紛時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歡迎讀者透過LINE免費諮詢。

目錄

一、家事暫時處分的定義

家事暫時處分是指法院在處理家事非訟案件的本案判決前,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法院依職權,先行作出的中間裁定,目的在因應緊急狀況、避免危害發生或擴大。暫時處分並「非」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而是在避免於訴訟進行期間,當事人或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受到損害所為之暫時性命令。

(一)家事暫時處分的目的

家事暫時處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避免因訴訟時間過長而導致的損害。例如,在離婚訴訟中,若一方拒絕支付扶養費,法院可以先行裁定暫時處分,以確保扶養費的支付。

(二)家事暫時處分的種類

家事暫時處分的種類多樣,根據不同的需求和情況,法院可以作出不同的暫時處分,舉例如下:

  1. 監護權的暫時處分

    在涉及子女監護權(親權)的案件中,法院可以作出暫時性的監護權安排,以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

  1. 子女扶養費、醫療費、學費的暫時處分

    如果在訴訟期間,子女急需生活費、醫藥費或學費,法院可以裁定一方先行支付這些費用,以免妨礙孩子成長或身體健康。

  1. 子女探視權的暫時處分

    縱使子女與一方同住,另一方除有不適合探視的特殊情事,應與子女有會面交往權(探視權)。法院通常會衡量子女上學需求、兩造居住距離及上下班時間等各種情事,裁定安排探視的日數、時間、特殊日期、寒暑假等細節。

二、家事暫時處分的聲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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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家事暫時處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有案件繫屬法院:聲請人必須有案件繫屬於法院,如離婚、請求給付扶養費、改定親權等案件。
  1. 必要性:聲請人必須提出證據,釋明暫時處分足以有效防止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的必要(註1)。
  1. 急迫性:聲請人必須提出證據,釋明倘不立即核發暫時處分,則將致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情事之發生(註2)。
  1. 明確性:聲請內容必須具體明確且可執行(註3
  1. 關聯性:聲請內容必須與本案訴訟有關、且足以達成本案訴訟之目的(同註3)。

三、家事暫時處分的聲請流程

(一)聲請書的撰寫

聲請書需要詳細說明聲請的理由和需要的暫時處分內容,並附上相關證據,例如診斷證明、花費證明、會面交往方案(註4)等。

(二)提交聲請書的步驟

聲請書可以直接提交至管轄家事法院,並需要支付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整。

(三)法院的審理

法院會根據聲請書的內容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理,並在緊急情況下迅速作出裁定。

四、家事暫時處分的法律效果

當拿到暫時處分裁定後,雙方原則上就需要照裁定內容遵守執行。如果是依法應登記事項(譬如限制出境等),法院則會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

  • 暫時處分的強制執行:暫時處分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如果一方不遵守,可以直接持該裁定聲請為強制執行。
  • 暫時處分的有效期限:家事暫時處分通常是暫時性的,裁定效果依主文而定,通常維持到本案的最終判決作成為止。

五、結語

家事暫時處分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在家事案件未決前,保護當事人和子女的權益。通過了解其定義、種類、聲請流程和法律效果,當事人可以更有效地利用這一制度,確保自身的權益不受侵害。如果你遇到家事糾紛,不妨考慮聲請家事暫時處分,讓您在訴訟期間也能多一份保障。

六、常見問答(FAQs)

  1. 聲請家事暫時處分需要多久才能得到結果?
    根據案件的緊急程度,法院通常會在數天到數週內作出裁定。
  1. 聲請被駁回的原因是什麼?

    常見原因包括證據不足、聲請內容不明確或不符合急迫性等。

  1. 暫時處分的裁定是否可以修改?
    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88條規定(註5),如暫時處分裁定內容有不當或無必要,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1. 誰可以聲請家事暫時處分?

    家事暫時處分可以由涉及家事案件的當事人聲請,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1. 聲請家事暫時處分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聲請家事暫時處分應視所欲聲請之內容準備相關證據和資料,例如財務狀況、子女需求等,以支持聲請的合理性。

  1. 家事暫時處分的裁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的,暫時處分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聲請人可以直接持暫時處分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1. 如果對暫時處分的裁定不服,該怎麼辦?
    可以法定期間內(收到裁定的10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1. 暫時處分的有效期限?

    家事暫時處分通常是暫時性的,維持期限視主文而異,但通常都是直到本案的最終判決作成為止。


註解

  • 註5: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1項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黃柏榮律師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臺東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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