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監護權,你需要知道的事

監護權

親權,俗稱監護權,是指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僅僅是指照顧與養育子女,還包括了教育、監護、管理財產等多方面的內容,而監護權的範圍是什麼?共同行使監護權、單獨行使監護權差別是什麼?法院如何決定監護權歸屬?沒錢就搶不到小孩嗎?以上問題,在本文將由專業律師提供解答,幫助您在親權爭奪中做出合適的應對,也歡迎讀者透過LINE免費諮詢。

目錄
(一)什麼是親權(俗稱監護權)
(二)什麼是監護權(法律意義的「監護權」)
(一)共同監護的優缺點
(二)單獨監護的優缺點
(三)共同監護但由一方為主要照顧者
(一)法院考量的因素
(二)法院程序
(一)爭取監護權的程序
(二)爭取監護權所需花費的時間與費用

一、親權與監護權的區別

(一)什麼是親權(俗稱監護權)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這包括照顧、教育、保護和監督子女的責任。親權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但更是一種父母對子女的愛與責任的體現。親權的具體內容包含(註1):
  1. 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址通常會和父母一致,離婚後則依親權行使者的住所為準。
  1. 子女交還請求權:親權行使者有權要求扣留子女的一方交還子女。
  1. 懲戒權:父母在合理範圍內可以懲戒子女。懲戒需適度,若超出範圍則可能構成虐待。
  1. 法定代理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負責一系列法律行為的代理,如手術同意、就學決定、訴訟代理等。
  1. 子女特有財產管理權
    • 財產管理權:父母共同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如因繼承、贈與獲得的財產。
    • 使用、收益、處分權:父母對於子女的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

本文為便於讀者理解,本文統一將親權以「監護權」稱呼。

監護權

(二)什麼是監護權(法律意義的「監護權」)

法律意義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則是指在父母無法行使親權時,由法院指定的監護人代替父母行使對子女的照顧、教育和保護等權利和義務。(註2

二、共同監護與單獨監護

(一)共同監護的優缺點

共同監護意味著父母雙方都對子女的生活、教育等重大事項有決策權。優點是可以確保雙方都參與到子女的成長過程中,有助於子女的全面發展。然而,缺點是對於子女的重大決定,如就學、手術、出國等,都需要另一方同意,給主要照顧者帶來不便。

(二)單獨監護的優缺點

單獨監護則是由一方父母擁有全部的親權,另一方則只享有探視權。通常在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或一方不適合擔任監護人時會被考慮。單獨監護可以減少爭執,但也可能導致子女與另一方父母的關係疏遠。

(三)共同監護但由一方為主要照顧者

在共同監護權之下,子女可能會在雙方的住處來回奔波,但礙於仍需上學,長時間的通勤會造成子女們更重的負擔,且凡是任何生活大小事若都須由雙方同意,想必在現實裡是難以實現的。

因此夫妻雙方可以約定或是由法院來斟酌決定由一方為主要照顧者,照顧子女平日的生活起居,使其可以在重大事情之外,自行決定子女日常瑣碎事務。

三、法院如何決定監護權歸屬

(一)法院考量的因素
監護權

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歸屬時,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註3),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齡和性別、意願;父母的經濟狀況、教育水平和教育理念、與子女的關係親密度、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

實務上也發展出幾個主要原則供法院決定監護權歸屬:

  • 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時,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需要母親的養育,因此如無特殊情況,通常優先由母親擔任親權人。

    •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未成年子女若已到達一定年齡,則需聽取子女的意見,由子女表達其意願。

      • 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考量未成年子女過去的照護狀況,及其心理上的親子情感聯繫,一般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來決定其親權人。

        • 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

          當家庭中有多個年幼子女時,法院通常會盡可能將兄弟姐妹置於同一監護人,使他們能夠共同生活,有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然而,當子女達到一定年齡時,有時他們未必希望與兄弟姐妹共同生活。
          • 主要照顧者原則(主要養育者原則)

            在婚姻關係存續或夫妻不共同生活時,誰負責照顧子女。除了提供金錢外,主要看過去保護教養子女的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的時間,例如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親師座談(或親子日)、認識子女師長或好友、學習狀況掌握等
            • 友善父母原則(善意父母原則)

              法院根據父母提出的「扶養費用方案」或「會面交往方案」評估是否為友善父母。願意負擔更多或提供更多會面機會者,視為善意父母,有利子女最佳利益;反之,隱匿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所在地、虛假陳述、灌輸不當觀念、詆毀對方、妨礙社工訪視等行為,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通常涉及家庭暴力者認定為「非善意父母」。
            • 父母應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能夠提供一個最有利於子女成長的環境,以供法院綜合考量以上因素來決定親權歸屬。

              (二)法院程序
              1. 準備必要的文件及證據

                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需要準備一系列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子女的戶籍謄本、父母的身份證件、經濟狀況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自己有能力照顧子女的證據。

                1. 向法院提出聲請

                  準備好文件後,父母需要向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聲請。

                  聲請狀或起訴狀內應載明未成年子女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敘明希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何人任之、何人為主要照顧者等等,並附上所有相關的證據,包括雙方及子女的戶籍謄本等。
                  1. 參與法院審理程序
                    法院會根據書狀內容、證據和雙方的陳述進行審理。雙方需要積極參與法院的各項程序,並在必要時請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最終,法院將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做出裁決。
                  2. 四、爭取監護權調解程序與成本

                    (一)爭取監護權的程序

                    爭取監護權屬於強制調解案件,在進入訴訟階段前必須經法院先行調解,且夫妻雙方都必需進行親職教育課程。在調解不成功後,才會進入訴訟審理階段。

                    (二)爭取監護權所需花費的時間與費用
                    1. 時間:原則上需耗時半年至一年的時間,主要流程包含強制調解、調解不成功的後續審理。
                      1. 費用
                        • 裁判費

                          繳納給法院的裁判費會因為請求事項而有不同,舉例如下:

                          • 離婚:3,000元
                            • 爭取子女監護權:1,000元
                              • 離婚+爭取子女監護權:3000元+1,000元=4,000元
                              • 若想合併請求其他數種事項,可以LINE詢問我們法院收費。

                                • 律師費

                                  律師費用則會因律師的經驗、專業度和案件的複雜程度而有所不同,通常為8~10萬元不等。

                                • 五、爭取監護權的實務建議

                                  (一)積極參與子女生活

                                  父母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應該積極參與子女的日常生活,展現對子女的關愛與責任感。這包括參與子女的學校活動、陪伴子女的日常生活以及提供子女所需的物質和精神支持。

                                  (二)證明最佳利益

                                  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向法院證明,將監護權交給我們是符合子女最大利益的。這可以通過提供相關證據,如證人證詞、與子女相處狀況等,來證明我們能夠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環境與教育條件。

                                  (三)聘請專業律師

                                  爭取監護權是一個複雜的法律過程,聘請一位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應對法律挑戰。律師可以提供您專業的法律建議、協助準備相關文件、擬定訴訟策略,並在法庭上代表您進行爭取權益。

                                  (四)維持良好關係

                                  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與另一方父母保持良好的溝通與合作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應該儘量避免爭執與衝突,通過和平方式解決分歧,這不僅有助於爭取監護權,也對子女的心理健康有著顯著的影響。

                                  (五)尊重子女意願

                                  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我們應該充分尊重子女的意願。法院在決定親權歸屬時,通常會考慮子女的意願與感受。因此,我們應該與子女進行充分的溝通,了解他們的需求與願望,並在可能的情況下,讓子女參與決策過程。

                                  (四)注意事項

                                  在雙方都有對子女的監護權時,如一方故意讓未成年子女脫離他方的監督(例如:長期阻隔另一方探視,將子女藏匿並斷其音訊等行為),即使並不是出於傷害孩童的動機,但確實是破壞另一方享有的監護權,且影響到未成年女身心健全成長,可能刑法犯略誘罪(註4)。

                                  六、結語

                                  監護權對於子女的成長與未來有著深遠的影響,無論是共同監護還是單獨監護,我們都應該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確保其身心健康、全面發展。透過這些努力,我們可以為子女創造一個更好的成長環境。如有其他問題,歡迎透過LINE免費諮詢!

                                  七、常見問答 (FAQs)

                                  1. 什麼是共同監護?

                                    共同監護是指父母雙方共同負責子女的監護、教育和照顧等事務。這種安排強調父母雙方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的平等參與和協作。

                                    1. 如何改變監護權安排?

                                      可以,但監護權安排一旦透過協議確定,需於「協議不利子女」時,可由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改定,雙方無法再以協議不利子女的理由向法院聲請改定。

                                      在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他方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時,始有勝算。

                                      1. 法院如何決定監護權歸屬?

                                        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歸屬時,會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並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做出裁決。這些因素包括父母的經濟狀況、教育水平、生活方式以及與子女的關係等。

                                        1. 沒有錢就搶不到小孩嗎?

                                          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歸屬時,注重子女的最佳利益,並不是唯獨看哪方較富有就歸哪方,法官在意的是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誰較瞭解子女、通常陪伴子女的為誰、與子女關係緊密的為誰、誰的家中環境較適合子女成長等往往才是決定的重要依據。
                                          1. 如何證明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

                                            父母可以通過提供經濟狀況、居住環境、教育水平以及與子女關係的證據來證明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此外,父母還可以通過其他親友的證詞來佐證自己的監護能力。

                                            1. 爭取監護權需要多長時間?
                                              爭取監護權訴訟的時間長短取決於案件的複雜性和法庭的排期。一般來說,這個過程可能需要幾個月到一年不等。
                                              1.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由誰支付?

                                                無論監護權最後是歸屬於哪方,夫妻二人均需負擔其扶養費。


                                              2. 註解
                                                • 註1:民法第1060條、1084條第2項、1085條、1086條、1088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5款、第107條第1項
                                                  • 註2:民法第1091條~1109-2條
                                                    • 註3: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6款: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註4:刑法第241條第1項: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其他參考資源

                                                        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黃柏榮律師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臺東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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